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這些試用期規定不了解?你可能要支付賠償金!
發表于:2015-01-30閱讀量:(4067)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互相了解而約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有限制。在實踐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規定了解的不夠透徹,易催生勞動爭議。接下來,小編就帶您來了解一下試用期相關的問題。
一、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
試用期的約定并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是約定試用期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之內,違法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可能會面臨支付賠償金的風險。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約定試用期:
3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 < 1年, 試用期 ≤ 1個月;
1年 ≤ 勞動合同期限 < 3年, 試用期 ≤ 2個月;
3年 ≤ 勞動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經濟補償?經濟賠償?傻傻分不清楚
此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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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及應對
1、違規解除的風險
在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制度里規定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這屬于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
試用期內,大家都說可以隨意解除的!我凌亂啦!→→普法一點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也是我們常說的“雙倍工資賠償”。
經濟補償標準在這里,拿走不謝!!!
2、關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倘若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該錄用條件,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很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因此用人單位要盡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用人單位也需注意,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包括通知工會,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等,避免發生糾紛。
解除試用期合同不盲目,合法解約少糾紛 >。<
三、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
一些企業將試用期內的員工當成廉價勞動力,隨意約定工資,但法律對試用期的工資是有嚴格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的工資 ≥ 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或者 ≥ 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且 ≥ 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此外,有一些單位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將其與正式員工區別對待,沒有給予相應的待遇,但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應當注意的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將承擔繳納滯納金的風險。
試用期條款非小事,依法立約避風險。
試用期的法律規定、員工待遇以及用人單位應對大合集,都給你,都給你!!!
《勞動者與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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