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李陽起訴前妻討要400萬房款,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2568)
繼家暴、離婚訴訟、執行異議之后,今年1月26日,李陽及其妹李寧分別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將Kim訴至法院。李陽在訴狀中稱,位于朝陽區白家莊的一套商住樓房系其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登記在Kim名下,離婚訴訟期間,因該房屋被銀行起訴,雙方同意暫不處理該財產。離婚判決后,李陽將該房屋所有按揭貸款還清,Kim將房屋以540萬元出售。但至今售房款Kim以各種理由拒絕給付。故李陽訴至法院,要求判令Kim給付該房屋售房款400萬元。那么,這就帶來了一個法律問題了:離婚后房產該如何分割呢?讓小編來為您解惑。
如果一個不小心,你們準備離婚了。請看仔細閱讀《新婚姻法離婚解讀-房產篇》
一、婚后共同買房: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 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當然在談如何分割前,首先你應該懂得是《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二、當屌絲遇上土豪時: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也就是說,屌絲并不會因為遇上土豪,因此就變成土豪。
三、一起苦哈哈還貸型: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復雜的情況。
此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
更多詳細解釋請移駕《按揭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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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繼續苦哈哈還貸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后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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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閃婚閃離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一)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二)購買商品房;
(三)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六、富二代型: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贈與小知識:《簽訂贈與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七、房產證上存在第三人型: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準夫妻買房型: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當然咯,現實生活中的案情總是更為錯綜復雜,而法律的滯后性,總是決定法律沒辦法及時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當然我們以上的八種情況也無法將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種種情況窮盡。更多疑難雜癥,請看小編為您提供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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