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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轉讓后將他的名字替換成我的名字,那房產上是我和我媽的名字 他們沒有離婚的話 是不是他依舊有產權? 如果將轉讓事宜去公證處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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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不動產以登記為準,如果貸款交好以后,再到房管局變更為你個人的名字,就是你個人自己的,其他人都無權處分。如果房產證上變更為你母親和你的名字,而且房產證沒有寫份額的,那么房子就是一人一半,有份額的按照份額分割。那么你的那一半,其他人無權處分,你母親的那一半屬于婚后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你父親擁有四分之一。房屋轉讓事情如前文所述,要去房管局登記變更,才是有用的,不是公證處。你去公證處公證了,沒有多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