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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經孫某介紹,周某向曹某借出9萬元。之后幾天,逼迫孫某寫下欠條:2009年4月11日借到周某9萬元,借款人:孫某 2009年4月1日。2014周某在孫某公司鬧事,逼迫孫某寫下借條:周某的9萬元貸款,此貸款由孫某幫曹某借錢9萬元,此貸款孫某承擔償還利息本金。 我想咨詢一下,借條是否有效?孫某根本沒有收到一分錢,第一張借條的借款日期有誤,第二張借條是周某無理取鬧獲得。孫某是否應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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