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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個裝修工程,包括“玻璃門”、“水電”及“圍擋”3個部分。工程實施的時候,因水電的方案,沒有談妥跟甲方發生爭執。在同一天晚上電工腳部受傷了。訴求:要求甲方承擔一半治療費(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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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首先,需要明確您和對方之間是什么關系,如果是雇傭關系,那么對方是雇主,您這方是雇員,雇員在工作中遇到人身損害,雇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綜上,您可以和對方先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情況,就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訴,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