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藍色字體下載后有風險提示)
特別注意:律師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師發出!!其威懾力,很多時候不是來自于律師函內容,而是來自于律師的身份,來自于這是律師發出的,是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俗稱“合法的恐嚇信”。
函號: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__________企業(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的委托,依據本所與簽訂的《股權并購法律事務委托合同》,指派我們________、________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擔任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就其股權并購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審閱的相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股東會(董事會)關于股權并購的決議;
(3)會計師事務所關于目標公司的《審計報告》;
(4)資產評估公司關于目標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5)《公司股權并購方案》;
(6)《公司股權并購合同(草案)》;
(7)轉讓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特聲明如下:
(1)關于法律意見書出具的法律依據的聲明;
(2)對本法律意見書真實性的聲明;
(3)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證據材料的聲明;
(4)對委托方保證提供資料真實性的聲明;
(5)對本法律意見書使用目的的聲明。
本所律師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提供的文件和相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風險提示:
律師意見由需要送達對象做什么及不這樣做的后果兩部分組成。這部分就是“合法恐嚇部分”。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規定事項,否則承擔不利后果。注意在用詞的時候一定要為雙方和解留下空間。
一、關于轉讓方和受讓方的主體資格
(1)關于轉讓股權的目標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2)關于股權的轉讓方(為公司時),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3)關于股權的受讓方(為企業時),是否真實存在。
二、關于公司的股權
經本所律師查證:轉讓方(為公司時)持有目標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該證核發日期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核定的股權為__________萬元。
三、公司股權并購的授權或批準
經本所律師查證:公司作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董事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股權并購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及《關于公司股權并購的方案》。
四、《公司股權并購方案》的合法性
本所律師審查了目標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