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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出賣人不具備開發主體資格;二是,出賣人沒有銷售資格。前一種情況主要表現為出賣人沒有開發經營房地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換句話說就是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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