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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經常會有企業碰到員工長期不來上班,又不辦理辭職或解除合同手續,一般都會采用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但這種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風險?有沒有什么更好的辦法?
實踐中我們常見跳槽者將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作為重新擇業的籌碼,因為沒有競業限制條款,企業維權無果;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競業禁止相混淆,協議條款混搭導致公司商業秘密泄露……
股權激勵協議中:公司與激勵對象的權利義務如何協商?保密條款是否需要設置?激勵對象收益如何約定?一旦激勵對象辭退離職,公司又該采取怎樣的措施使得損失減到最小?其中的風險又該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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