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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4年3月開始,林某利用其本人和親友的名義先后注冊成立東豪迪拉鏈廠、力令輔料行、怡圖輔料行,在向多家銀行申請PO S機后,以每臺收取4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費用將PO S機租借給他人套現。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薛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長青,被告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海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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