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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某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51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訴稱:上訴人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故本案應由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劉某與被告丁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經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委托代理人何軍,被告丁某及委托代理人張進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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