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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里面,經常碰見住在樓下的用戶擅自將自己的住宅改造成早餐店、便利店等商業用房。住戶這種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是否合法?“住宅商用”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實務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看法。
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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