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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在招用員工時,未按《勞動法》規定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有的企業給員工發了聘書,他們認為發了聘書,也就是按規定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實不然, 勞動合同與聘書是不同的,它們有以下的區別:
雖然我國立法體諒用人單位的艱難困境,允許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但法律還是需要保持平衡,不能任由企業掌控裁員的自主權,因此,法律對裁員的條件做了限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筆者認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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