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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條件、主體、管轄、啟動、以及程序的細節問題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然而,在實務中,對財產保全程序的救濟仍然有不少爭議,主要集中在申請人和救濟途徑上。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訴前財產保全,應當責令擔保,對訴中財產保全,可以責令擔保。但在實踐中為了提高程序效率,往往是都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取代法院的審查和申請人的證明責任。
隨著網絡通訊的發達,其不僅改變了我們的生產生活方式,也在影響著法定證據的種類。 很多時候勞動者如果想要辭職,會發給郵件或者用短信辭職,若后期關于辭職的勞動糾紛需要舉證的話,電子郵件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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