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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為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案情:甲在一家外資公司就職。根據該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甲應先做滿4個月的“實習期”,公司再和甲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勞動規章的該規定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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