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賠償
發表于:2015-01-16閱讀量:(4256)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當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呢?
一、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獲得賠償
(一)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請看小編為您整理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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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能獲得補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未明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這種情形在社會實踐中也是比較常見的,要分成兩種情況分析:
(一)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人在原單位工作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沒有提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沒有對勞動者繼續工作提出異議的,就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不能視為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之后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能否獲得補償和上文的規定是一樣。
但如果是勞動者在繼續工作期間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并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針對勞動者在繼續工作期間支付雙倍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也離開原單位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綜上,我國法律針對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能否獲得賠償的規定還是很詳細的,但是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不同,所以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小編提示:當前的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不僅在于勞動合同終止的一些情況。更多的內容請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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