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發表于:2015-05-22閱讀量:(3272)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同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不同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
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那么,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么?不妨看看下面這篇文章:
2.濫用關于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
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
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
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
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
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于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擔,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如果勞動者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能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請看: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
當爭議發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于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看“不順眼”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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