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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8月8日與公司簽訂期權協議,協議中規定滿2年行權50%,第三年和第四年各行權25%,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在18年8月7日之前公司被收購,我被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對期權是否還享有權利?如果被收購后我繼續留在公司,行權時間是否保持不變?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請問您簽的股權激勵協議中是否對退出機制做出相關約定?你的問題中:您在股權激勵期限,公司被收購,這種情況屬于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出現兼并、收購、重組等,都可能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的調整,如果股權激勵協議或者股權激勵方案中有對退出機制做出相關的約定,那么按照約定執行;如果對此沒有約定,一般情況下,禁售期滿之后,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您可解鎖(轉讓、出售)的股票/股權;
另外,如果是解除勞動關系,股權激勵協議或者股權激勵方案、或者勞動合同是否對退出股權激勵情況也做相關約定?如果有的話,按照協議執行。如果未解除勞動關系,繼續留在被收購的公司,此時需要看原股權激勵方案是否適用新公司,以及新公司是否按照原股權激勵方案執行,或者調整股權激勵方案,或者是支付激勵員工違約賠償等。由于企業股權激勵情況千差萬別,具體解決方案也要綜合原激勵方案等情況進行解釋,建議您電話咨詢律師更能有效解決您的問題:99元/半小時,http://www.fwjjr.cn/p/zix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