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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注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向非股東的4個自然人轉讓股份。屬于無償贈與,合同使用股權轉讓好還是股權贈與好?2.這四個股東屬于技術型入股,我們是否可以將股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贈與股東甲10%的股份,但分兩次進行工商股權登記變更,第一次在某個時間變更,第二次在某個時間變更,如果股東甲在經營期間脫離企業的經營,則剩余的股權不再贈與。3.公司為新注冊的,尚未開展實際的生產經營,股份的轉讓還需要完稅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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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無償贈與可以視為股權轉讓的無償轉讓,而且股權轉讓沒有贈予的諸多限制,可以由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轉讓的條件,相對而言比無償贈與更為有利,建議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股權贈予。
您要求的分次進行變更登記,在股東離職以后不在贈予的方式,如果是按照股權轉讓方式進行的話,可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當事如果按照贈予的話,因為贈予一旦完成,當事人就不在享有主動權去任意解除,因此后期會有糾紛存在的風險,故不建議以贈予的方式進行。
而您所說的稅收問題,之前法律規定不需要,但實踐中一些地方工商局會要求提供完稅證明。但現在根據最新規定,三證合一,工商和稅務數據共享,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一般工商局要求必須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提交完稅證明,否則可能無法獲得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