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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時,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沒有出資到位。注銷之后,是否會對股東有影響。比如,曾經的離職員工要起訴公司,是否會牽連到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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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足的出資(包括尚未達到認繳期限的出資以及已到期但未實繳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的組成部分,按照規定的順序,用于清償債務。 注銷的時候分2種情況: 1、公司沒有外債,只是不想經營了,不涉及補償別人的損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銷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錢補全后再注銷。 2、公司有外債,不想經營了,就需要把欠別人的錢還上。認繳只是不用現在一次性把錢交出來,但是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在的。你需要按照你所占的股權比例,承擔對應的債務責任。 如果是在勞動仲裁進行過程中,公司開始清算;或勞動仲裁時,公司還在清算,到了一審時,公司已清算完畢注銷。這并不影響勞動者的訴訟權利。因為無論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與出資人、股東之間,其法律關系是一樣的。用人單位主體的變動,不會影響到法律程序的連續性。例如,勞動者以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后,公司注銷的,不影響勞動者繼續以公司的股東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一般情況而言,原公司在注銷前會進行債權債務的清算,勞動者和債權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債權,如果公司資不抵債的話那么原公司就不是注銷而是破產了,要進行不同的程序,實行清算。 但如果勞動者和債權人在規定時間內未申報債權的,過了這個期限變成普通債權,不能強制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