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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邢某某與被上訴人某某印刷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上訴人邢某某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1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般情況下應以用人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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