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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筆者認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確定:
案情:連某將房子出租給柯某,租期一年。租期屆滿,柯某繼續居住,連某未表示異議。幾個月后,陳某欲租住連某的房子,連某于是要求柯某搬出,柯某以租賃合同仍有效為由拒絕。請問連某與柯某的租賃合同仍有效嗎?
原告游某某訴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佛山公司)、梁某某、麥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情:甲向開發商乙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雙方按約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甲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蓋人名章,乙公司在合同上蓋公章。請問: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甲某進入A公司四個月后,A公司沒有和甲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請問:甲某辭職時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A公司?
案情:甲與乙簽訂廠房租賃合同。該廠房租賃合同中約定:乙按季支付租金給甲。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甲因故想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廠房。承租人乙不同意。請問:甲是否有權在租期到期前收回廠房?
你以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就可以“一拍兩散”了嗎? 許多大公司的老板可都在這里栽過跟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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