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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新勞動法”也就是《勞動合同法》,其對于辭職及賠償的規定有: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務中經常會有企業碰到員工長期不來上班,又不辦理辭職或解除合同手續,一般都會采用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但這種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風險?有沒有什么更好的辦法?
在日常房屋租賃中,大多數租客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往往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與出租人續簽租賃合同。那么,如何看待房屋租賃合同過期但未續簽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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