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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近日,西城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與被告宋某續簽勞動合同;原告退還被告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共計1.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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