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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新勞動法”也就是《勞動合同法》,其對于辭職及賠償的規定有: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這句話用在公司與員工之間,在某種程度上想來也是合適的。 雖說不乏有員工一生只為一家公司而奮斗,但確也有不少的員工因種種原因,而與公司分道揚鑣。
案情:甲與乙簽訂廠房租賃合同。該廠房租賃合同中約定:乙按季支付租金給甲。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甲因故想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廠房。承租人乙不同意。請問:甲是否有權在租期到期前收回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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