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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糾紛出現后,不是所有的糾紛都要立馬訴訟,這就牽涉到非訴訟解決的問題了,非訴訟解決主要是指談判、發律師函等方式。
從法律意義上講,公司向應聘者發出offer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合同的“要約”,應聘者明確表示到公司工作,雙方應該受到約束,公司拒絕與應聘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締約過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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