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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身邊有很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別人的屋檐下工作,只好忍氣吞聲,很多時候,就這樣不了了之,不簽勞動合同繼續給老板工作。
目前,多種經營主體并存、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快速成長,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各不相同,法律賦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勞資關系,既是客觀形勢所需,也是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用工自主權之必要。
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單方預告解除權是指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為保障雙方權益,那么《勞動合同》中關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有哪些呢?
在實務中經常會有企業碰到員工長期不來上班,又不辦理辭職或解除合同手續,一般都會采用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但這種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風險?有沒有什么更好的辦法?
蔡女士向銀行申辦了一張信用卡并借給同事使用,而同事在透支后并未還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蔡女士歸還透支的本金及利息等。近日,上海一中院終審支持了銀行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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