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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行使過失性辭退的權利。
案情:甲與A公司已經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第二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愿意繼續維持勞動關系,且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請問:甲和A公司繼續維持勞動關系,可否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
借條和欠條都是一種債權憑證,借條是出借款項而形成的債權憑證,欠條多為出售貨物而形成的債權憑證,兩者在作為債權憑證的效力上是沒有區別,但在訴訟時效計算的起算點上卻有不同之處。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案情:甲在某公司工作,雙方當初約定的合同期限是3年。快到合同期滿時,甲受傷。待合同期滿,甲尚在醫療期內,但該公司卻終止與甲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可以終止和甲的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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