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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家愿意把股權分給員工,激勵大家努力把企業的蛋糕做大,共享努力的成果。企業健康穩健的發展,需要有把握公司戰略方向的領頭羊,在公司上市之前,他應該掌握公司的控制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極其重要的內容,新公司法對此作了具體性規定。但新公司法并沒有對侵犯優先購買權協議的效力等問題作出規定和說明,筆者欲從一樁股權轉讓案件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湖畔合伙人制度”是由阿里巴巴創制的,通過控制董事提名權進而控制董事會的一種管理制度。十點律師將從股權激勵的角度,為廣大讀者剖析“湖畔合伙人”制度的激勵內核,為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提供參考。
案情:甲為A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其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另一股東乙,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但沒有通知公司其他股東。請問:甲乙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嗎?
作為公司的發起人兼股東,如果連股權轉讓規則都搞不清楚,那要注意了! 萬一哪天“玩脫”,可能就把對公司的控制權也都“送”出去了~ 該知道的和不該知道的,都幫你整理清楚了,看完就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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