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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員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聘任后,專門從事勞動爭議裁決工作的人員,包括兼職仲裁員和專職仲裁員。但是什么樣的人有資格成為勞動爭議仲裁員呢?請隨小編為您一一說明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年假可以說是年末員工最關注的福利之一,也是員工依法應當享有的一項權利。那么勞動法關于年假是如何規定的呢?本文就為您詳細介紹勞動法關于年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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