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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不容易,雖說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還是會擔心一旦表現不佳或出了什么差錯即使在合同期內也會遭公司辭退。這時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以下就為您介紹關于合同期內被辭退的賠償規定。
競業限制作為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一種手段,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哪些員工屬于競業限制的范圍?是否有地域限制?競業限制期限多長?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約定?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企業怎么挽回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筆者認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確定:
案情:A公司員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想與其續簽合同。張某認為,用人單位無權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可以決定不再與張某續簽勞動合同嗎?
案情:甲在某公司工作,雙方當初約定的合同期限是3年。快到合同期滿時,甲受傷。待合同期滿,甲尚在醫療期內,但該公司卻終止與甲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可以終止和甲的勞動合同嗎?
相信大家身邊有很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別人的屋檐下工作,只好忍氣吞聲,很多時候,就這樣不了了之,不簽勞動合同繼續給老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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