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務支招“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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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面對紛繁的離婚問題,許多人選擇和平分手,對于財產問題更多的是選擇簽訂財產分割協議。下面是一起典型的有關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案例,原被告1999年9月在上海登記結婚,于2003年2月協議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原告于2004年起訴至法院稱被告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處房產,但原告對此并不知情,雙方也沒有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如何處理,因此原告要求分割離婚協議中未處分的共同財產。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雙方未對本案所涉及的房產進行分割,而被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在協議離婚前已經知道該房產情況并且口頭約定該房產系被告個人所有。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判決該房產歸被告所有,但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產價格的50%。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問題備受人們關注,一方面原因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往往涉及到的都是高額的標的,而人們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格式以及形式上的注意事項又缺乏了解,一旦簽訂的不規范或者有瑕疵都將損害己方利益;另一個方面原因是,夫妻之間會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的目的都是想和平分手,不想今后再有任何紛爭,而一旦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過程中疏忽大意就有可能導致引發更加嚴重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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