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務支招“夫妻財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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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有關夫妻財產約定的案件層出不窮。2014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此類的上訴案:原被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9月18日,被告以離婚為由威脅原告,要求原告將夫妻共有房屋變更為被告單獨所有,原、被告簽訂了《約定書》,該約定所附條件為被告不與原告離婚。《約定書》簽訂后,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將該樓房由共同共有變更至被告單獨所有。2013年9月5日,被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2013年11月份,原、被告雙方經本院判決離婚。最終法院認定,原告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形下與被告簽訂財產約定書,該約定書予以撤銷。
夫妻財產約定的案件紛繁復雜,一方面的原因是,夫妻雙方在簽訂夫妻財產約定過程中沒有注意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注意事項,導致協議的無效或者約定的內容不明從而激化了雙方的矛盾;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當事人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不甚了解,在庭審中相關證據的收集略顯薄弱,導致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