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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會預先做出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崗位的約定,但實際調整崗位時還是經常引起勞動者的不滿,引發勞動爭議。
為更好地適應公司的良性發展,增強公司的社會競爭力和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很多公司都為自己量身制定了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如何才能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制度呢?以下就由易法通專業律師為大家一一指導。
勞動報酬指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金額,即勞動者工資。那么,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允許減發勞動者工資?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其享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由于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所以《勞動法》等其他法律對未成年工的保護進行了特別的規定。以下就讓小編來為您詳細講解:
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在求職的時候,將個人簡歷和才藝都準備得充分和完善,力求把自己打造得完美,爭取能夠勝任工作崗位,在求職應聘中都盡了自己的最大努力。那么企業在招聘員工的時候應主要哪些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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