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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與原告劉小姐在地產中介的居間介紹下簽署《房產買賣合同》,約定曾先生以人民幣156萬元的價格購買劉小姐位于 深圳市寶安區的某房產。
2014年6月28日,被告曾先生與原告劉小姐在地產中介的居間介紹下簽署《房產買賣合同》,約定曾先生以人民幣156萬元的價格購買劉小姐位于深圳市寶安區的某房產。
在實務中經常會有企業碰到員工長期不來上班,又不辦理辭職或解除合同手續,一般都會采用按照自動離職處理,但這種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風險?有沒有什么更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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