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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處理法律事務中碰到諸多客戶詢問,員工辭職時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企業,而是提交辭職申請后就立刻離職。而因員工說走就走,大部分未完成工作交接,常致使企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這種情況下,企業如何應對?
員工離職都需要開具離職證明,勞動法律中稱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很多企業都不把離職證明當回事。 甚至有些企業因為種種理由,拒給員工開這份證明,而事實上這樣做后果是很嚴重的!
員工跳槽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員工只是說一句“我明天不來上班了”就真的不來了!工作也不交接,丟下一堆沒頭沒腦的事甩手就走了,這才是最讓人頭疼的。 那么,面對這樣的員工,公司就真的沒有任何辦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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