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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所有權,將房屋的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轉移登記在原告名下。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根據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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