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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樓租賃合同屬于租賃合同中比較常見的一個類型,一般都是面積比較大,而且價格比較高,而且用于辦公的地方尋求的就是穩定,如果因為租賃合同的糾紛影響到了日常的工作和營業,就得不償失了。
在日常房屋租賃中,大多數租客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時往往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與出租人續簽租賃合同。那么,如何看待房屋租賃合同過期但未續簽的問題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筆者認為應該區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確定:
都說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尤其是上班族更加生不起病,一生病去醫院要花錢,在單位請假又要被扣工資,如果是工傷呢,還可以有賠償,不是工傷又得擔心被開除。說多了都是淚啊!
為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它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勞動雙方需要簽訂的合同樣本。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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