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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公司為解決因決策失誤,導致人員過剩的問題,推出了競爭上崗,并明確告示:公司車間現有員工70人,經考核,成績排名在前40名者留用,其余則予以解聘。
《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對開發商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按延期時間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
近期處理法律事務中碰到諸多客戶詢問,員工辭職時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企業,而是提交辭職申請后就立刻離職。而因員工說走就走,大部分未完成工作交接,常致使企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這種情況下,企業如何應對?
在借款中,常出現沒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協議,給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帶來較多的困擾。那么,如出現上述情形時,出借人如何處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途徑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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