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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擔保的行為屢屢存在,但企業許多對外擔保所簽訂的擔保合同均僅僅有企業的簽章,卻沒有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決議。在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公司法》司法解釋五(以下簡稱解釋五)的頒布,可以說用“重大利好”來形容都是不為過的!新解釋就股東權益保護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規定,而這些規定對于股東而言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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