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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合同糾紛中“新冠肺炎疫情”都屬于不可抗力? 2. 借款人逾期,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 3. 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是不能免除? 4. 典型判例 + 實操建議
1. 企業能要求員工在承諾書上簽字? 2. 具體復工承諾書上可以有什么內容? 3. 特殊免責條款的效力如何? 4. 企業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行使過失性辭退的權利。
從法律意義上講,公司向應聘者發出offer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合同的“要約”,應聘者明確表示到公司工作,雙方應該受到約束,公司拒絕與應聘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締約過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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