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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與A公司已經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第二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愿意繼續維持勞動關系,且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請問:甲和A公司繼續維持勞動關系,可否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
案情:2011年5月,黃某從某公司退休后。不久后,黃某打算再找一份工作,于是去某家公司應聘。該公司對黃某很滿意,黃某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向該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請問,黃某能否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書面的勞動合同是日后證明自己的工作、享有勞動者權利的有力證據,假如以后單位克扣工資甚至非法侵害自己的權益,員工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成立的憑證。
保費欠繳期間發生的工傷,各地社保機構對于是否賠保,做法不一致。根據山東省相關司法判例,保費欠繳期間發生的工傷,社保機構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拒絕支付背離《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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