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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對訴前財產保全,應當責令擔保,對訴中財產保全,可以責令擔保。但在實踐中為了提高程序效率,往往是都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取代法院的審查和申請人的證明責任。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陸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海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洪濤、被告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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