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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5月,黃某從某公司退休后。不久后,黃某打算再找一份工作,于是去某家公司應聘。該公司對黃某很滿意,黃某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向該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請問,黃某能否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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