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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出賣人不具備開發主體資格;二是,出賣人沒有銷售資格。前一種情況主要表現為出賣人沒有開發經營房地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換句話說就是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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