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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我對象現在正在產假期間,現在她公司破產要終止勞動合同,請問這種情況下能申請補償嗎?她在公司待了7年多了。另外昨天公司讓她去簽字按手印,給一個月工資,她稀里糊涂的就簽字按手印了,請問這樣的有法律效力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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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產假期間公司破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破產,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款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六)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按您描述的情況,公司破產應支付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已經簽了協議,該協議有效,但是對不足的部分仍然可以向公司追償補足差額,公司拒絕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好,公司對每個員工都應該有賠償,但賠償范圍不同,由于您對象已經在產假期間,關于孕婦的賠償范圍,會包括產假工資、孕期和哺乳期期間的賠付及經濟補償金。產期期間的工資是要全額賠付的,至于孕期和哺乳期間的賠付是根據您對象與公司協商的。經濟補償金部分,依據您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來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您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即使是簽訂了只賠付一個月工資,亦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公司是沒有權利自行訂定對于經濟補償金部分。
所以,是可以申請補償的,而僅給一個月工資的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