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務支招“勞動合同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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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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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在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四)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如何確定?》
根據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若勞動者違反規定辭職,用人單位享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但勞動者因以下法定理由辭職,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工資抵債需謹慎》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企業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的風險告知》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七)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意思是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不管試用期之后雙方是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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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 資標準。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 《勞動合同續簽規定》
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 《勞動合同續簽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則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關于合法制定規章制度的必備指南》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如何規避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 > 《勞動者在試用期請長假,用人單位如何應對?》
若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 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 > > 《企業解聘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及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