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務支招“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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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消息,近年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人群不斷擴大,工傷保險制度也日趨完善,2013年底,全國有195萬名工傷職工得到了各類工傷保險。
由數據可見,隨著工傷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以及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工傷職工得到了來自工傷保險的賠償,那么我們也應該防患于未然,在事故發生時,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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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消息,近年來工傷保險制度覆蓋人群不斷擴大,工傷保險制度也日趨完善,2013年底,全國有195萬名工傷職工得到了各類工傷保險。
由數據可見,隨著工傷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以及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工傷職工得到了來自工傷保險的賠償,那么我們也應該防患于未然,在事故發生時,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般工傷的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交通食宿費
1、賠償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賠償條件: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員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康復治療費
1、賠償標準: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計算治療工傷所需費用。
2、賠償條件: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的評定。
······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二)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三、供養親屬范圍:
(一)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職工兼職的,兼職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而且,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兼職用人單位也應該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賠償的程序,分三大程序,即工傷認定程序、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程序、索賠程序。
一、工傷認定程序
職工或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
一、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效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時效,就很難認定了。
對于申請工傷的時效,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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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具體明確委托權限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
工傷賠償的相關規定繁瑣復雜,當事人在爭取自己權益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賠償項目是否明確
工傷賠償的項目繁雜,所以在賠償協議中對一次性傷殘賠償補助金、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勞動年限的補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等賠償項目都要認真核實,約定清楚,都須逐一寫清,若表達不清楚,可能導致賠償錯漏。
另外,對于工傷賠償的數額也應當明確,看是否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來計算,建議最好請公證人員進行核準,這樣有利于減少不公平合理的情況發生。
二、意思表達是否明晰
在工傷的賠償協議中要注意用詞是否得當,意思表達是否明晰無爭議。比如賠償與補償,賠償是基于過錯,補償則不一定。單位有過錯,給職工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必須采取賠償。
三、是否應有工傷認定書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經過工傷認定程序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才能享受工傷待遇、獲得工傷賠償。因此,公證處在辦理工傷賠償協議公證時應要求當事人提交工傷認定書,因為職工所受傷害只有在被認定為工傷時才可獲得工傷待遇,企業才需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職工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那么企業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失去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的基礎。
四、是否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將直接影響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標準,故在辦理賠償協議時如果職工的勞動能力受到影響那么就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以確定職工應得的賠償金額。勞動能力鑒定不同于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沒有工傷認定就無法享受工傷待遇,而勞動能力鑒定只是在職工傷情影響勞動能力的前提下才需要進行。
五、是否有權利義務終結的表示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一般在協議的最后,都會加上“協議雙方履行以后,糾紛了結”、“雙方無涉”、“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等權利義務終結的字樣。雖然一般情況下該類賠償協議一經簽署是不可反悔的,但是如果受傷職工的傷情發生嚴重變化導致當初所協商的賠償金額過低時,受傷職工可以依情勢變更啟動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增加賠償金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