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務支招“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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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為“一調一裁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的勞動爭議都應該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為此,易法通特設專題介紹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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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為“一調一裁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的勞動爭議都應該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為此,易法通特設專題介紹仲裁前置。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當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由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發生勞動爭議當事勞動爭議訴訟,而是必須經過仲裁程序,然后在法定期限內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不意味著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仲裁委必須作出的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生下列情形: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的;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的。
特別提醒: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并不意味著沒有解決途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查屬于勞動爭議的,依法予以受理。
以下五種情形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并非所有勞動爭議都能仲裁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勞動爭議
3、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及確認勞動關系等發生的勞動爭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