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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員工在那上下班途中崴腳算工傷嗎?如果是怎么賠付?請假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怎么算工資,可以讓他離職嗎?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根據您的表述,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崴腳不屬于工傷范圍。
勞動者請假一個月的,如果勞動者是請病假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病假期間工資的;如果勞動者是請事假的,用人單位是可以不支付其工資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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