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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我入職公司21個月了,期間,由于應公司要求,進行加班,目前我的直接領導和公司的HR都離職了,新的領導和HR不認可我的加班,不給加班費,也不讓進行調休,2017年的加班是有領導的郵件確認的,
律師未回答前暫不可追問,律師的及時解答時間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問,可繼續提問,感謝您的耐心等待
我要追問
您好,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一般來說認定是否加班,應該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如果有則應當認定為加班。我國現行工時制度一般分為標準工時制度、綜合工時制度以及不定時工時制度,而不同工時制度下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同,主要以下兩種常見的工時進行分析: (1)標準工時制加班費的計算 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加班費的計算 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當用人單位與員工終止或解除合同時,其綜合計算工時的計算周期尚未結束的,若實際工作時間已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200%的標準支付工資。